随着近期国务院常委会议中提出,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其背后与之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再次被热议。不少研究机构认为,除了需要及时修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当务之急还需重塑信用背后的信心。
而在一直存在金融服务数量与结构不平衡问题的县域地区,相应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是需要被持续关注。与社会信用体系不同,农村信用体系自出现起,就有着不同的目的与逻辑,也产生了不同的推进瓶颈。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的专项工程,希望通过信用信息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现和增进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以便实施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信贷额度与利率,促进小额信用贷款发展。也就是说,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性、全面性不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多地是为了提升特定区域内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而设立的,具有更强的金融属性。因而,其建设过程必定与社会信用体系不同,其效果也应以县域地区主体可获得金融服务数量与结构的改善作为衡量标准。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自设立起就被视作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两份指导意见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进行制度设计的完善。近年来的数据也体现出成绩——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6)》(全国范围内有统计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1.72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已有近9248万农户获得信用贷款,贷款余额2.7万亿元,同时,征信系统共收录了约51万户农村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收录了8743万办理过农户贷款的自然人信息。而这两年的对应数据必定还有增长。
信用档案建立与征信记录收录可谓高效,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多地也是“滞留”在了这一步骤,之后的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增强信贷额度、利率合理性的功能并未得到体现。这就导致了现实中存在的瓶颈——农村信用体系无法得到金融服务供给者的充分运用,其建设效果也鲜有人追问。
尽管数字技术让我国农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直到技术发展到今天,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承认,他们必须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和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一手数据,进行后续的金融供需双方信息的再匹配,这一部分基础工作仍须有部门去完成。那为何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完善的县域地区,金融机构在对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情况进行判定时,仍多是以征信记录和“软信息”为基础呢?
在调研了多地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后,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原因和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仍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问题。区域内信用环境的调整毕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对于信用体系本就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为了工作进行相对顺利,地方政府和机构也就更倾向于选择本就信用环境良好、金融服务水平高的区域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工作。想从条件好的区域入手并尽快树立模板本无可厚非,但信用、金融服务环境的产生有诸多历史和现实因素,在信用环境良好的县域地区形成的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并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长此以往,区域间的信用状况差距可能进一步扩大,这也将导致金融的可获得性特别是从未接受过正规金融服务群体的状况,始终无法得到改善。
因此,地方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在主导信用体系推动工作时,应认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和目的,在树立典型的同时,也要勇于探究不同区域内的信用环境症结,让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能发挥其作用。
而另一方面,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更大的问题,在于指标的设置方面。与社会信用体系类似的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需要多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全力配合,但这其中各主体又会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指标设置就成为其争论的核心问题。
笔者在某省份调研“信用村”建设情况时,就曾听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金融力量在当地的“信用村”指标设置过程中被置于边缘,致使其最终生成的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并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这不仅丧失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也可能形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政策的变动和金融服务的革新引致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诉求与传统社会信用体系不同,例如对于农业产业的税收减免以及部分县域地区的电费统一,传统的指标体系已无法满足金融服务对数据信息的要求。因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还是应多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需求,让相应的指标体系、业务流程能更好地配合信用环境改善与金融供给需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才会有更好的作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