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结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02 浏览次数:浏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公益诉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

消费公益诉讼的配套细则,尤其是司法解释,还需要再拓展细化,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来是否无论“特定或者不特定”都能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时隔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案有了结果。

近日,中消协在北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协的全部诉求,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并在6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相关车辆安全风险,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据中消协诉雷沃重工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介绍,公益诉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

生产不符国标产品

雷沃重工惹上官司

邱宝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从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中消协就一直在研究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当时有很多选择,比如确认某企业的格式条款违法,或者对已经被行政机关认定的食品安全案件相关企业提起诉讼。相对来说,这些案件打公益诉讼官司简单得多。”邱宝昌说。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这个案子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如果要打公益诉讼,难度高于其他案件。但作为中消协的公益诉讼第一案,中消协认为,要考虑其社会效益。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超标三轮摩托车涉及农民安全问题,打这个案子更有意义。”邱宝昌对《法制日报》记者回忆。

2016年7月26日,中消协宣布提起公益诉讼时称,这次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消协组织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依法履职的要求。

彼时,中消协提出了6项诉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这6项诉求中,第4项尤为重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项诉求是此次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难点,“这一诉求具有创新性,进一步开拓了诉讼请求的类型和范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诉讼请求事项,中消协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较好地实现了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开辟了消费公益诉讼间接实现补偿消费者所受损失、方便消费者维权、便捷追究不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新路径。”

调查取证耗时较长

历经三年调解结案

2016年7月提起诉讼,历时3年时间,才最终调解结案。

据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透露,主要是因为调查取证耗时较长。

“针对我们的诉求,雷沃重工曾向法庭提交了243份共计2780页的证据进行辩解,我们要根据他们的辩解进行对应性调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证据链。最后中消协也向法庭前后提交了55份共741页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都是由行政部门出具的,可采力度很高。”陈剑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也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了个中缘由:一是此案涉及的汽车产品数量较多,搜集相关证据耗时较长;二是中消协一开始就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多次与雷沃重工进行会谈,并督促雷沃重工进行产品自查,消耗了大量时间;三是在诉讼过程中,中消协与雷沃重工双方都高度重视案件的证据和说理情况,雷沃重工先后提交了2780页证据,中消协也开展了大量调查、论证和研讨工作,这些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四是中消协与雷沃重工始终保持有效沟通和协商,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反复沟通,并争取达成和调解,也耗费了不少时间;五是法院对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认真进行了质证,例如,审判庭曾对被告方提供的上百名证人进行了质证,还邀请了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并就涉案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这些庭审环节耗时不少;最后,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双方又进行了拉锯式的协商,最后才达成调解结果。

邱宝昌则向记者透露,3年时间中需要到国家机关、交通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查证,调查取证需要全国各个消费协会组织配合,“涉及地区广泛,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地,有100多个证人,整个过程,反复调解,来回拉扯”。

据了解,在这期间,雷沃重工不只一次向法庭申请调解。

陈剑说:“在我们提出的6项公益诉讼诉求中,有一些是创新性的。例如,要求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这是消费公益诉讼中还未有过的确认之诉。对这类创新性诉求,法庭会根据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衡量,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所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如果调解协议能反映我们的诉求,那么调解也是可以接受的。其间,我们和雷沃重工进行了多次会谈,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最大范围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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