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内黄县支行收到某企业法人焦某投诉,称其于2020年9月7日向某商业银行办理一年期贷款55.6万元,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但是由于2021年7月21日该企业所在地遭遇连续特大暴雨,造成166吨原材料七水硫酸锌损毁,厂房设备被淹,之后又因为灾后重建等原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于2021年11月22日逾期归还本金,致使其企业信用报告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人焦某多次向该商业银行反映情况,称本次逾期是由于当时的特大洪水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希望该银行修正其不良信用记录未果,遂到中国人民银行内黄县支行投诉,以求解决。
处理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内黄县支行收到焦某投诉后,立即查看投诉人带来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时与相关商业银行人员联系,要求予以调查反馈。结合其反馈结果,经核实,本次贷款逾期确因自然灾害所致,且按照《安阳市灾后重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明确<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责任单位和报送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规定: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借、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内黄县支行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多次与该商业银行沟通,最终该商业银行同意取消该企业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经查询,2022年2月28日,该企业信用报告不良记录信息已消除。焦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为感谢中国人民银行内黄县支行支持受灾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落实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焦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内黄县支行送来“为民服务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8.《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本案中,银行作为贷款方负有提供贷款的义务,企业作为借款方负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还款付息的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洪水灾害,导致企业财产损失较大,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阻碍了企业还贷义务的正常履行。结合本案实际,企业不应承担延期履行合同导致不良信用记录的后果。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关注客户的咨询、申请、诉讼需求,尽快化解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在面对金融消费者的要求时,需要保持谨慎的心态,认真听取和了解客户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核实情况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回复客户的疑问,快速合理地解决问题,防止问题的扩大从而给客户和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影响。
2.金融消费者要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一方面努力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法律常识,熟悉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相关条款,掌握辨别金融机构业务是否合规的技能,提高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要提高警惕,增强对个人金融资产和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