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干警的见证下,小区业主张某将物业费交予物业公司。这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履行完毕。
????据悉,2018年10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和收费标准。2022年7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索要物业管理费1929元及违约金371元。2022年8月,谷阳法庭法官到涉案小区实地走访,发现小区内仍有部分房屋未销售,卫生整洁,管理有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代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业主。经实地勘验,小区仍有部分房屋没有销售,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为了实际需要,代替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但由于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由分体式收费变更为一次性收费,未向小区业主公示,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诉讼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承办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在法庭干警见证下,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