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者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35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款。
????原告曹某为襄城县人。2020年9月,曹某组织20余名工人到禹州某房地产项目工地从事相关工作。工作4个多月,拖欠35万余元工资款,虽经多次催要,房产开发公司迟迟推脱不支付。
????2021年12月,在住建部门督促调解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曹某签订协议,承诺于一个月内,将拖欠款项予以支付。但承诺期限到期后,该公司仍旧不兑现。今年2月,曹某以该公司严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曹某工资款35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工资款35万余元。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恶意欠薪造成犯罪的,还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