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度加科技”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效规范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2 浏览次数:浏览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和制度建设,在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预防贿赂犯罪、促进守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推动诚信建设方面所做的重要探索。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有关主(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诸多领域得到运用,特别是在本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重要领域的运用,有效遏制了贿赂犯罪,规范了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建立强制查询制度,为查询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上海检察机关于2006年就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开始接受社会查询,2012年实现了全国联网。但是由于最初上海地区尚未形成行贿查询的强制性规范,前来查询的多为参与外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本地企业,反之本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进行行贿查询数量有限,且多为自发行为,导致许多本应进行行贿查询的项目没有经过审查程序,使不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得以继续从事招投标和相关经营活动,妨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而如果建立强制查询效力、程序和统一处置标准,可以更好地引起招标部门的重视,避免招标机构走形式,也能避免某些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说情、并在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为这些企业规避廉洁准入的情况发生,从而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重新构建社会良好信用体系。为此,市检察院联合市财政局、市建管委等单位推动市委、市政府于2011年12月出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本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必经程序(这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同时,为增强查询的制度刚性,在市检察院的建议和积极推动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被纳入了预防地方立法,2015年7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完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制度,逐步拓展查询应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当无偿提供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应当查询供应商、投标方等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这为下一步深化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运用科技信息手段,确保查询功效得到有效发挥

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查询量巨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供应商、建设工程企业自行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所带来的负担,并杜绝不法中介机构利用查询系统进行代理收费和制作虚假查询证明情况的出现。在“制度加科技”工作理念的指导下,市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增加计算机自动比对和集中查询功能,通过物理隔绝的方式,实现了市财政局、市建管委工作软件的数据库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数据库的互相导入导出。为进一步提高查询工作效率,同时方便建设工程投标企业自行查询,去年年底,市检察院与市建管委联合签发《关于调整优化本市建设工程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双方以“集中查询、集中反馈”方式进行本市建设工程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即由市检察院与市建管委分别以每日和定期交换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信息方式进行集中查询和反馈,相关企业和个人可登录住建委官方网站直接打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需再自行到检察机关办理查询。这一举措大大减轻了基层检察院的零散查询工作量,同时也极大地便利了建设工程投标企业查询,保障了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促使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功效得到了切实有效发挥。

    自2012年3月开展集中查询工作以来,截至2017年上半年,市检察院利用集中查询功能共查询政府采购供应商和建设工程投标企业45.3万余个,查询出有行贿犯罪记录465次。按照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对经查询3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作出了不予入库的处置,而对已登记加入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其作出了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置。另外,市建管委对经查询2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作出了取消其投标资格的处置,对防控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的警示作用,促进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同时,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营造了自觉守法、抵制行贿的廉洁文化氛围,促进了廉洁、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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