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旅游景区(点)协会会员义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奉行诚信经营,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不随便降低服务标准,杜绝欺客、宰客行为。
3、文明经营,规范操作,保持景区(点)内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倡导有益身心健康的旅游消费项目。
4、严格执行旅游价格自律制度,实行门票明码标价,不低于成本价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5、严格执行旅游佣金结算制度,不得给付或变相给付导游、旅游车驾驶人员现金回扣。
6、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7、所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文明健康,明码标价;所售商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实行“三包”,决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短两。
8、热情服务,及时、准确、合理处理游客投诉。
9、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10、遵守社会公德,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我市旅游形象。
11、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违反以上公约,愿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法规、规章和诚信公约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我景区(点)的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