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市场主体:
一、信用修复对象
二、信用修复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三、信用修复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信用修复途径
途径一:现场申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可以到登记注册所在地的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申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可以到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途径二:邮寄申请,市场主体通过邮局将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寄至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途径三: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上提交申请。
五、法律责任
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并对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特此公告。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