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17 浏览次数:浏览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号),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改善发展环境

1.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坚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资本规模、技术力量等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以一件“事”为牵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成”政务服务改革,努力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集成服务。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1/3以内,简易注销即来即办。推动开展“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再造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住宅项目、社会投资一般工业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仓储项目4类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61个工作日”。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3.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避免“一刀切”执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监督纠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中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优化融资服务

4.推动融资政策落实。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降低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实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指导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5.丰富企业融资模式。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服务。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民营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用户,银行业机构通过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征信系统的应收账款平台,针对民营企业创新开展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6.鼓励上市直接融资。对本市企业申请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按照千企展翼政策规定,给予企业奖励补助。对本市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及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引进保险资金且符合相关投资方向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指导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

7.优化融资增信服务。支持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升其担保能力,逐步实现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目标。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我市已出台设立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申请使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财税支持

8.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9.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取一年一还,累计次数不超过3 次。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其中:LPR-150BP以上部分由财政负担,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其中贴息部分,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县(市)、上街区可结合实际,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25%贴息。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合作银行按约定对单户中小微企业发放1000万以下一年期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80BP,市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合作银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0.推动减税降费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增值税改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继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充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尤其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低于20%。全面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不再向供应商企业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2.充分发挥创业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之智能制造产业子基金、科技创新子基金、大数据产业子基金等政府基金落实到需求项目,扩大对三次产业领域优质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鼓励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健全投资容错机制,调动政府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投资积极性。积极申请投贷联动地区及银行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大数据局)

四、加快创新发展

13.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承担研发任务比例。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对使用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上的仪器设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积极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落实,探索政府首购首用制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氛围,鼓励中小企业和创客积极参加我市每年承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郑州分赛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专项行动,推动“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逐步培育一批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和“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对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投入比例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资助;充分利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子基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5.引导专精特新发展。继续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力争到2022年培育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推荐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升级为“小巨人”企业。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6.推动小微企业园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办〔2021〕7号),树立以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为主体的推进导向和聚焦“3年新建小微园60个以上、聚集企业超万家”的目标导向,通过实施《郑州市小微企业园认定评价办法(试行)》,推进小微企业园开工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完工运营一批、考核认定一批、星级评价一批,通过政策激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引导全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大数据局)

17.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实施万家企业上云工程,通过财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上云”,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中小企业,使更多中小企业“上云”。开展深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行动,确保商务楼宇、企业园区光纤网络全覆盖,持续推动降低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五、深化服务保障

18.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示范平台和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市示范平台和基地,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依托“亲清在线”,搭建惠企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落实)

19.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推进开发“信易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建设创业投资大数据平台,归集创业投资企业、中小科创企业等数据信息,为创业投资和创业企业投融资提供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大数据局)

2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郑州人才计划”“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同步谋划、推进。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全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按照“上下联动、分级组织、分层培训、分批实施”的原则,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系统性地开展培训,依托优秀民营企业“综合素质提升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次研修班、“创业创新成长班”等项目,重点培训企业高管,突出专业导向,对全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分批分期大规模轮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积极推进“标准地”模式,探索实施带“施工图”供地,用地企业拿地后非永久性实体工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改、扩建等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

22.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展览、技术交流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用好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贸试验区、航空港经济区等国家战略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承揽对外承包工程等,按照政策给予奖励。进一步优化企业通关环境、简化通关流程、压缩整体通关时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郑州海关)

六、健全工作机制

23.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开发区、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经常性听取中小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4.强化工作督导机制。进一步健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督导机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由市领导带队赴各开发区、区县(市)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25.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加强对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梳理与解读,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知晓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市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表彰,积极推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宣传中小企业地位贡献、发展成果及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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