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部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8〕517号)和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漯河现场会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推进诚信万里行宣传、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惠民便企、信用监管、红黑名单运用、联合奖惩、信用修复、数据归集共享等重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更新
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要进行记录、整合和编目,并及时全量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省有关部门要有效建立数据更新常态化机制,形成数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参与的数据治理闭环,提升数据质量,让信用数据能用、好用。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邮政电信、水电气暖供应等重点领域的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并保障数据及时更新。
二、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明确的任务和时间(见附件2)要求,积极协调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系统100%嵌入本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行权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信用门户网站嵌入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自助查询设备),实现“逢报必查、逢办必查”的自动发起、响应、处置、反馈的信用联合奖惩闭环。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要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对接联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形成 “1+18+10”联合奖惩在线协同联动机制。
三、深入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和案例报送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分解细化,明确到处(室、局)、具体到人。积极拓展失信黑名单信息应用场景,实现对失信主体多领域、多层面和多场景限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的采集和报送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联合奖惩成效和典型案例报送工作。按照明确的任务和时间(见附件1)要求,省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积极推进并实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系统,建立“逢报必查、逢办必查”的自动发起、响应、处置、反馈的信用联合奖惩闭环。各市县报送的合格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低于本辖区内红黑名单数量的10%。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及示范创建申报城市均不低于30%,全省信用联合奖惩案例数力争突破10万个。
四、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省有关部门可通过数据交换或接口服务两种方式,共享使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将信用数据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优化审批流程和公共服务,实现精准聚焦、分类监管,助力“放管服”改革深化。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 893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今年年底前,各市县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已注销、吊销和无法联系上的除外)在“信用河南”网站公开作出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或接受约谈的比例力争超过50%。要积极推动本辖区、本部门领域内失信主体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省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抓紧制定本领域红黑名单我省地方标准,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或省定统一标准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重点领域红黑名单全覆盖。
五、积极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
加强在教育、公共交通、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等重点民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互联网+民生+信用”监管理念,为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更好服务,切实增进群众福祉。加快“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项目落地见效,今年年底前每个省辖市要在3个以上、每个省直管县(市)要在1个以上应用场景实施信用惠民便企措施。推进个人信用分应用,将个人信用分的开发利用作为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逐步将自然人在社保、医保、信贷、消费、社区生活等各方面的信用记录归集至城市个人信用分指标体系中,力争今年年底前,所有省辖市完成个人信用分开发,并覆盖70%以上常住人口。
六、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 4号)要求,在19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提出具体举措,加强集中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失信行为,确保完成治理任务。各市县要对本辖区内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包括依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和依据省统一标准认定的名单主体)实现治理全覆盖,治理覆盖率不低于80%,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及示范创建申报城市的治理覆盖率应力争达到100%。
附件:1.省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对接工作表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点任务对接工作表
2018年11月07日
附件1
省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对接工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