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浏览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时隔多年,我国又一次发出的信用体系建设最强音。

  有目共睹的是,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成就斐然:标准规范相继出台,制度规则日趋细密,应用场景极大丰富,有力提升了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此番《意见》站高望远,开宗明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是这部纲领性文件的创造性表述。

  细细揣摩,社会信用体系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之所以关系紧密,是因为两者均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价值追求。

  在“指导思想”部分,《意见》称,“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端于2003年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评估体系,也是主权信用评级、国际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政策影响因素,实质上影响着全球资本流向的重要风向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正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亘古不变的主线。

  何谓制度性交易成本?20世纪3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率先在“生产成本”之外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他发现,运用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并非毫无成本,产权保护、谈判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等都存在着交易成本。沉寂多年之后,“交易成本”终于引发了高度关注,并获得了进一步的阐释。后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罗提出,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实际上就是“一个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而不是单纯的商业成本。说得直白点,制度性成本是指与个人无关、而与制度及其执行息息相关的成本。

  与科斯同时代、当时也很年轻的中国经济学家张培刚在20世纪30年代研究时发现,当时湖南、江西等地的中国农民很穷,生产粮食的成本极低,但在沿海城市的粮食市场上,他们的大米却竞争不过远道而来的泰国大米。经过调查,张培刚发现,地方割据、关卡敲诈等大大降低了内地大米的竞争力。这种成本即世行所称的制度性成本,即无论市场主体如何努力,怎样聪慧,都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也正是世行评估着力于削减的。

  而无论是科斯还是张培刚,他们描述的影响合同履行、关卡敲诈等种种违法违约行为,都构成了失信行为,因为,信用记载的,就是相关主体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状态。而《意见》所强调的正是减少失信行为,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例如,《意见》指出,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2022年2月8日,世行发布了全球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概念书。2023年1月将正式启动新一轮评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所关注的诸多维度,与世行营商环境的方法论高度契合。

  《意见》的实施,将全面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

  其一,《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的“办事便利度”水平。企业办事便利度,即减环节、压时间、降费用,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三大维度之一。《意见》强调,要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也就是说,那些守法践诺的诚信主体,将获得良好的信用档案,在获取政府的公共服务方面,将更为迅速便捷。举例来说,以前经常被要求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企业申请上市的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也终将被信用记录所替代。

  其二,《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世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增加了评估政府在促进良好的营商环境中的积极功能的指标。《意见》强调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可以想见,以上措施的贯彻落实,将持续优化我国政府的监管框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力促营商环境优化。

  其三,《意见》的实施,将直接提升若干营商环境指标的水平。新的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原来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与“获得信贷”指标,合并为“获取金融服务”指标。对此,《意见》着墨尤多,在“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部分,从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信用约束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阐述。例如,《意见》提及,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些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产品的推出,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间接的融资。

  在直接融资方面,《意见》指出,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这些表述,与近期我国司法部门加大对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履职行为的问责,可谓一脉相承。

  最后,《意见》与世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论的契合之处还在于,世界银行新的评估体系,更加注重考察现实世界,而不仅仅是法理规则,同时改变以往基于“假设案例”进行评估的方法,引入大量的企业调查。《意见》强调的正是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以守法与履约实际状况为基础的信用机制,也就是说,以结果为基础、全面客观、真实真诚。

  徒法不足以自行。《意见》擘画的宏伟蓝图,还有待于我们共同努力,以谦卑务实的作风,将目标要求转变为良善而精微的制度规则,切实践行,久久为功,必有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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