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科研诚信承诺制落到实处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9 浏览次数:浏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短板。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依然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是大势所趋,这意味着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落实管理权限下放,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既要加强监管,又要下放权限,一紧一松之间如何平衡?“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就是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

 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要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此前,已有一些地方在试点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时,把科研诚信建设与科研项目管理相融合,建立覆盖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评估评价、验收等全过程的科研诚信承诺制。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须在事前签订诚信承诺书,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在过程监管中,试点单位如果信用良好,将适当减少项目验收、经费审计等程序性工作的打扰。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减少耗费科研人员时间和精力的各种检查,把时间还给科学家,有利于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还要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科研诚信承诺制是要在“少管”的基础上,强化管理效果,不是“不管”。这就要求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高诚信意识,要求主管部门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对签订诚信承诺书的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及时开展抽查,并真正把诚信记录与科研前途挂钩。相关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职称评定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总之,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要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样才能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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