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到,《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出炉,将于5月18日起施行。按照《办法》,我市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并按照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管信息,定期对信用主体进行卫生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奖惩措施,规范信用主体依法经营的管理活动。信用主体,即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办法》明确对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证)满一年的信用主体开展卫生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为1年。
按照《办法》,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E级)五个等级。
《办法》对每个等级的标准都分别进行了说明。以“信用差”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信用差”:一年内因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级或D级的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因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一年内有投诉举报三次以上,且情况均属实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据介绍,按照卫生信用评价,我市将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卫生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监管。比如,对“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以下措施: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将“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信用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将采取相关措施,比如被约谈;同一信用主体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将“信用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等。
按照《办法》,信用主体也可以纠正失信行为,即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