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络演出的新业态发展,提出了取得经营许可和加强内容管理等一系列规范要求。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既体现了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演出经营活动治理的法治趋向,又为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的合规发展指明了道路,有助于网络演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不断增多的网络演出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但是,在网络演出经营活动中,内容违法、盗版侵权、诱导消费等底线失守的乱象不时发生:部分演艺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在线演出与经纪活动;部分平台为了一味追逐流量与高额利润,直播低俗表演和诱导打赏;部分网络公众号将境外演唱会与音乐剧内容盗版播出。在中央网信办上半年开展的网络直播治理专项行动中,多家互联网平台立即处置违规直播间56.3万个,清理违规短视频235.1万条。该文件的发布,是有关部门对网络演出经营活动进行规制的最新举措。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演出的治理是网络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网络演出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是要从完善法律入手。对此,原文化部在2016年就曾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此次文旅部发布该文件,拟全面规范网络演出经营活动,实属依法治网的重要实践,在释放治理信号的同时明确了网络演出必须坚持法治化发展的路径。
对于网络演出这类新业态,行政许可是其合法经营的重要前提。依据该征求意见稿,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需向所在地省级文旅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规定延续了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和营业性演出的许可制度,要求经营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须取得与业务相关的许可证。由此,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网络演出将会被纳入制度化管理的范围。就实践而言,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防止出现“公地”悲剧,也确实需要相关部门的及时干预和依法治理。特别是在网络演出经营过程中,由于双边市场容易带来负外部性、潜在的市场失灵及其他问题,这也是对网络演出经营实施法定许可的直接动因。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网络演出内容的法律边界,要求从事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的平台须落实主体责任。该文件规定,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淫秽、赌博等违背“十条底线”的内容,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并对网络直播演出采取延时直播的方式播出。这种规范不仅反映了深化网络内容治理的制度探索,而且体现了对演出内容线上线下同构化管理的发展趋向。如果对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就可以发现,不论从事任何网络信息服务,均不得侵害他人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这是网络演出经营活动和所有网络活动必须恪守的底线。其实,2020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此次则是进一步将管理范围延伸至网络空间。
总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我国网络演出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经营乱象的出现,亟须对网络演出经营活动进行法治化规范,以全面治理娱乐圈乱象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就未来而言,网络演出经营的治理还需紧扣行业实践,在法治的框架之下,由主管部门督促经营者特别是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积极承担法定义务的同时,建立并遵守行业规范。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推动网络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作者:卢家银,系中山大学城市治理创新研究基地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