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修复促进社会信用体系闭环提升的对策建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03 浏览次数:浏览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奖惩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而信用修复则是信用奖惩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闭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当前我国信用修复的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信用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修复;社会信用;提升 

随着“信易贷”、“信易游”及“信用+审批”等各类“信用+”应用场景、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信用在个人及企业生活中的影响日渐紧密。我国已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多个领域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实现了多领域覆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失信惩戒在客观上使得失信主体后续的生存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信用修复给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及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过程中也能逐渐形成行业自律。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涉及道德思想、政策法规、数据信息、信用产业以及文化教育等复杂系统,其中信用奖惩机制就是重要的环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信用修复则是信用奖惩机制的补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更好的使信用奖惩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各地信用修复都在探索推进阶段,信用修复作为信用体系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闭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我国应完善信用修复法律,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信用修复现状  

1 信用修复基本概念及类型  

1.信用修复涵义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随着2019年信用修复制度在“信用中国”网站的公布,信用修复制度在各地也逐步建立,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基本建立。 

国内众多学者对信用修复进行了定义 

宋哲泉和侯力冉(2019)认为,信用修复指的是出于避免信用评分降低的动机,而通过报告异议来推动改变或删除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准确或负面信息的过程。 

马玺渊(2020)认为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为了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而采取主动履约行为后,由失信行为判定部门依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出具信用修复决议文件,依法削弱或停止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过程。 

何勇(2019)提出,信用修复的实质是在公民、法人因信用信息在采集、传送或者处理过程中发生错误,或因公民、法人的失信行为,致使其信用发生减损后,鼓励失信者改过自新、激励守信。 

也就是说,信用修复是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失信主体为恢复自身的信用状况,根据相关规定对自身的失信行为进行补救的过程。 

2.信用修复类型  

国外很早就对信用修复进行了分类,Golinger和Mierzwinski(1998)认为,信用的构成是由三维组成的,就是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诚信度是判断企业的诚信意愿,合规度表达了企业或个人遵守社会活动的一个记录,践约度则代表经济履约能力。因此,信用修复的类型可分为诚信度修复合规度修复和践约度修复。 

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渐总结出三个信用修复大类。 

一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届满的信用修复。信用主体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只是发生在某个特定时点,随着时间的推移,较早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反映信用主体目前的信用状况,因此需要设置一种能消除不具时效性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的机制。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是5年。意味着不良信用记录的时效性是有“期限”的,当超过这个期限时,相关组织不得对外提供或公示该信息。同时,信用评价机构在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时,评价报告里也不能以“失效”信息作为评价依据。若出现上述情况,信用主体可要求将该部分信息从报告中删除,从而实现信用修复目的。 

二是错误信用信息改正的信用修复。只有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才能实现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准确评价,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现实采集到的部分信用信息并不准确,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第三方盗用的现象,因此很难实现信用数据库的信息全部准确、真实。 

若行为人确实产生了失信行为,就需要其承担相应后果,如果没有发生失信行为就不该让其承担后果。但现实往往存在着虚假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与行为人不符不该由行为人承担的不良信用信息,因此,应当允许行为人对征信机构所披露的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对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 

三是失信主体改善自身行为的信用修复。每个人都有可能产生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原因,一是主体故意不履约而发生的恶意违约行为,二是由于主体自身过失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如因遗忘而错过了还款期限。 

无论哪种原因,都应当允许失信主体采取各种积极补救措施来弥补之前造成的损失,以此得到谅解,而这些补救和谅解信息也需要完整、准确的纳入到对个人信用评价的依据中。 

2 信用修复标准及办法 

1.国内信用修复标准 

在国家层面,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家层面的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规范。 

在行业层面,2019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进行了详细界定,鼓励和引导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地方层面,2019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信用修复的要求更具体更严格,其中信用修复时间要求是公示需满一年,是全国最严修复时限要求。2020年《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及行业“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条件进行了圈定行业层面。 

各地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分类不一,修复标准也不相同。地方也有不同的行业信用修复办法出台,如2020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青海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机制实施方案》等。 

2.国外信用修复的做法 

美国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上已较为成熟。首先,美国陆续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信用机构修复法》等17部与信用修复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美国的信用修复范围及机制,强调了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其次,组建能提供信用改善、信用记录异议处理等服务的信用修复组织,且该组织具有市场化、法制化特征,旨在为主动改过自新的失信主体提供完善的信用修复服务。其中于2007年组建的信用修复行业协会,在十年中使信用修复业务矛盾案件数量下降了84%。 

此外,美国还有着一套完备的投诉机制,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共同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构建数据库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专业化分析。 

英国主要通过设立信息专员办公室、破产服务局、信用修复中心及信用法庭等信用修复监督和咨询组织来对拒不履行信用义务者采取惩戒措施,并对相关投诉进行处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英国没有信用修复的专业法律,而是通过推行额外的融资帮扶政策,规定全英9家银行必须将其拒贷的中小企业信息提供给指定的3个金融平台,全力支持企业尤其是曾经出现过不良信用信息的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可获得性,以此达到信用修复的目的。 

英国还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数字化技术,专门建立了信用数据库,其中囊括了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进行异地备份以保证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的同步更新。 

此外,英国还设有金融服务局,并专门搭建信用信息主体热线和求助网站,向信用主体开展信用宣传与教育,提高信用意识,降低不良信用事件的发生。 

韩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案,规定信用信息主体拥有向个人信息异议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进行协调的权利,取消之前对信用修复的限制。修订个人信息评级制度,1000分的信用评分被划分为十级,级别越高,信用越好,将非金融信息也纳入到评价体系中来,增加额外加分项,为信用主体增加加分渠道,促进信用修复。 

其次,韩国专门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提供信用咨询、识别及债务重组等服务,旨在解决失信群体的债务危机。此外,韩国也逐渐加强了诚信教育,提高信用主体对征信的认识,避免不必要的不良征信记录。 

总而言之,在信用主体方面,美国、英国、韩国从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修复的主体,对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个人、服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在个人的信用修复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比,层级更高更严格稳定。 

同时针对个人的信用修复更为严谨和完善。而在企业信用修复方面,长期的信用良性循环,欧美企业都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内部普遍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或成立部门维护企业信用,外部市场也有成熟的信用评级机构包括银行系统和非银行系统对为企业提供第三方咨询。 

二、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 

1 信用修复的各方面标准不统一 

一是对不良信用信息的定义,国家对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两种分类:即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但是对某个失信行为是要做出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还是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需要各行业领域分别进行分类或认定并出台相应的信用修复制度。 

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中也存在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普通的行政处罚,应区分并对应不同的修复条件,而目前对于行政处罚的分类从国家到地方比较模煳,不涉及特别严重的行政处罚造成的信用影响基本相通。 

如企业因为安全生产未执行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受到的行政处罚和企业职工个人因为错过时间未及时更换暂住证受到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的信用修复和信息应用上基本是相同的。 

二是信用修复的条件不统一,同样的行政处罚在不同区域间修复的标准不一样,造成同样的行政处罚在A地区可以修复,在B地区却不能修复,造成了不同区域企业在参与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时的政策性不公平。比如浙江省目前实施的信用修复暂行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需公示满1年可以修复,而信用中国一般行政处罚的修复是公示满6个月,各地信用修复的基本条件也尚未统一。 

2 信用修复的通道普遍落后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首先需要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信息提供单位进行行为修复,在获得修复确认书后,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信用部门进行信息修复。 

目前各地市信用修复均是线下修复为主,材料问题通过电话沟通。虽然疫情期间,各地陆续推出“电话办”“网上办”等便民措施,但是材料报送还是需要纸质文本,报送过程最少也是跑两趟,不利于信用修复工作的普遍化开展,目前各地信用修复的比例较低,政府职能部门改进的动力不足,随着意识的不断增强,线下跑的修复方式下,申请人也无法及时获知修复进度,不利于整体信用环境的提升。 

目前杭州市已在省内率先开通线上信用修复办理,基本与信用中国的线上办理,网站上直接提交材料,相对要便捷、直观。 

3 市场主体及政府部门对信用修复的认识不足 

目前从已经提交修复申请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看到,绝大部分失信主体都是在市场行为中因为存在失信行为被动进行信用修复,并非主动关心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因为信用修复确认首先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进行确认,而目前存在较多的政府主管部门无确定受理信用修复管理人员、无明确流程规范或未经培训、不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一些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找不到可咨询的部门。 

三、加强完善信用修复的对策建议 

1 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和信用修复制度建设 

一方面从顶层设计上加快信用相关立法,使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制度时有法可依。二是从国家层面尽快形成行业的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如税务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在税务领域的修复标准已经在全国进行了统一,地方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修复的途径,认定修复的过程中进行适当修正,但是标准的统一强化了信用的公正公平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的不良信息、行政处罚进行分类分级,同时促进行业的监管。 

2 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完善信用网站的功能应用,基本实现在查询信用信息时可以直接关联信用修复相关内容,引导信用主体自主进行信用修复。加强部门指导和培训,在信用部门实现各部门的信用修复咨询汇总,“谁处罚谁确认”的特点,要求信用主体在进行信用修复时必须到原处罚部门进行确认,信用主管部门既要做到对信用主体的引导,也要做好对信息提供部门的信用修复政策培训。 

3 加强信用应用及修复反馈和信用宣传 

目前信用应用场景不断增加,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加强信用应用的有效性,将信用应用场景的信用应用情况及时通过系统共享,同时加强把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反馈对接,通过信用应用与修复促进行业持续地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信用体系建设循序渐进的闭环提升。同时加强信用宣传,尤其是加强引导社会公众从局部了解的个人征信、企业行业信用转换到统一的社会信用上来,加强信用主体对“信用中国”的认知度。 

4 实现信用数据积累智能化 

用于审核的“信息库”随着时间变化及各种法律规范的调整会不断进行更新升级,因此审核标准无法实现长期的一致。故从科学性出发,系统应开发信息库的自动对比功能,从流程上实现先由系统作出自动对比并给出建议,再由人工审核来决定失信主体最终的失信等级。(来源:《商业经济》,作者: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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