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与信用挂钩,须把握好限度
三言堂
■木须虫
交通安全失信与个人信用挂钩,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者将被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税务、安监、银行等部门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近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代社会,征信体系是法治之外重要的治理手段,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但汽车文明的培育远远滞后,需要除交通执法之外更有效的交通安全治理约束手段。制订办法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疑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不过,也要理性看到,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并不只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延伸、成为自身管理的辅助手段,而是将公民交通违法通过记录、评价,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必要的限制。也就是,交通失信惩戒只是整个征信体系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机制,更非自身治理的一个“筐”。
首先,交通失信行为的性质需在公民失信行为中给予准确界定。因为不同失信行为带给社会的危害不一样,潜在风险影响到的领域也不同,需要统筹失信的等级、惩戒的范围和惩戒适用的措施。比如交通违法肯定不能等同于“老赖”,现有的“老赖”惩戒措施,都是在倒逼他们欠债还钱,而交通违法则不同,他们在执法体系已经受到处罚,如罚款、扣分等,即使是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的违法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成本事实上已经相当高昂。此外,交通失信还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如“老赖”那么恶意,更无法判定可能存在经济方面失信风险的联系。
其次,交通失信行为惩戒应当把握权力的界线。失信惩戒的实施来自不同的部门,这需要不同部门之间联动以落实惩戒手段。同时,公共管理部门给予失信惩戒的依据各不相同,强制手段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保证其严肃性。
征信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交通领域先行先试不乏善意,但应把握限度与界线,给未来的衔接留下充分的余地。针对交通违法的信用管理,优先解决好列入信用管理交通违法的行为范围、记入信用记录的规则、信用评价的办法,为失信“存证”,至于如何惩戒,不妨从较少争议的措施做起。将信用信息向交通运输服务、保险业开放,供查询决定聘用、费率等事宜,诸如坐车、贷款等限制待征集机制完善后,逐步列入,根据社会反馈以及实施效果,再来决定如何推广,这样更加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