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被法人”需加大惩戒力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2-05 浏览次数:浏览

  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这种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困扰,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撤销登记既要有章可循,更要区别对待。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需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并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

  “被法人”“被股东”有了便捷的撤销渠道——最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被法人”“被股东”后,本人可以在网上远程核验身份,提交材料,经公示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撤销登记。

  近年来,“被法人”“被股东”现象备受关注,这是注册便利化带来的“副作用”。2014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但是,改革的一些便利措施也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这种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困扰,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

  可是,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说一声即可那么简单,其背后有复杂的法律和实践因素。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撤销冒名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而且,冒名登记情形复杂,除了真正被冒用,还有故意冒用。有时候,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当法人、当股东,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因故反悔,当事人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宣称自己“被法人”“被股东”,要求撤销登记。

  不仅于此,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登记设立企业时故意使用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件,或者故意不留下本人签字,就是为了日后一旦企业负债、欠税或产生其他纠纷,马上向市场监管部门主张当时不知情,以逃脱责任,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意。此外,社会上一些“黑中介”甚至怂恿和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故意假签字、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客观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针对不同的情况,撤销登记既要有章可循,更要区别对待。网上申请、公示撤销的形式可以形成有效社会监督。对那些真正被冒用的人,通过便利化的措施,可降低撤销门槛;对那些虚假冒用者,公示形式能留下痕迹,形成震慑,再也打不了擦边球。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仅凭撤销登记并不能完全达到打击犯罪分子的效果。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需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并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冒名登记后,应当将调查发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这些人只要再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都要严格审查,增加其违法成本。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共同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只有加大违法成本和失信惩戒力度,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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