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要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27 浏览次数:浏览

  以长春长生疫苗为代表的一系列疫苗事件发生后,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们注意到长春长生等问题疫苗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四个最严’的精神。请问疫苗管理法对此是如何回应的?”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作了解答。

  袁杰称,要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第一条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一个条款就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袁杰指出,要落实处罚到人。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要违法,不要碰这个底线。碰了底线,主要的负责人和人员就要受到处罚。

  “如果大家注意的话,就会发现过去我们一般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表述,‘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前也用得不多,这次在这部法律中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直接’删去了,规定为‘其他责任人员’,这也是第一次。”袁杰说。

  最后,袁杰强调,要强化信用惩戒。要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的行为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袁杰说:“比较鲜明的是以上几点,有的人说规定太严了,我们说就要严,因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遏制,就会蔓延开来,就会影响到疫苗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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