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需完善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4 浏览次数:浏览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化,信用信息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信用报告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审贷和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公民信用意识的不断增加和民间借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已经成为公众的普遍行为,查询次数明显增多,查询原因呈多样化趋势。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人数逐年增加。随着个人贷款的不断增加,各金融机构都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以黑龙江省青冈县为例,在一次征信宣传期间,工作人员对400名居民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希望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的人数有389人,占比96.33%;认为信用信息对自己生活有影响的有332人,占比77.33%。

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不断扩大。随着信用报告内容的丰富,个人信用报告除了作为银行是否拒贷的重要依据外,使用范围在逐渐扩大。民间借贷、大学生村官创业、公积金贷前调查、司法部门办案等都需要准备个人信用报告。青冈县公安部门招收辅警也必须提交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正在成为各行业的考量重点。

虽然当前基层央行较好地发挥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职能,但在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关注。

逾期执行标准有待完善。各金融机构对信用报告中贷款或信用卡逾期,不能区分客观失误与主观恶意逾期,将逾期1天和30天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达到,银行即予以拒贷,有失公平。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滞后。个别银行信贷员受利益驱使,对一些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还款能力较差的客户通过包装为其办理信用卡或贷款。这类人员信用报告一旦出现负面信息,易形成呆死账或陷入法律纠纷。

个人缺乏信用保护意识。调查显示,部分客户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办理信用卡或者小额贷款时,个人的信用报告也提供给中介或第三方,使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

尽快出台不良记录在信用报告中记载时限的规定。在信用报告中记载不良记录,是对失信人的一种惩罚方式,是建设信用社会的重要一环。如果无期限记载,对于那些有悔改之意的客户,失去了一次改正机会。应参考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对不良记录在信用报告中的记载时限尽快作出明确规定。

督促金融机构强化服务意识。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一线业务人员的管理力度,在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客户不良信用信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告知客户,以督促那些非恶意违约的客户遵照诚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改正和弥补。

提升征信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民众信用履约和保护自己良好信用的意识,避免信用记录出现负面信息。要改进对征信知识的宣传方式,可由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和电视电台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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