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社会信用立法研究应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研究等工作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浏览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27日表示,当前社会信用立法研究中,应该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治理出台工作。

万存知是出席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等单位主办的“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开幕式时作上述表示的。

“无论是谁还不起债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账。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万存知说,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这样在信用社会体系下,建立信用惩戒才有法制基础,防范风险才有内生机制,同时有利于根本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万存知指出,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重视信用建设,当前应该把重点放到地方债务的信用约束上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工作机制,应该首先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要建立健全对各级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机制,有效管控地方债务风险。这应该是在当前打好风险防控攻坚战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攻方向。

万存知说,在政府信用之外解决企业的信用问题,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信用问题的认识在某些层面不清楚,甚至比较模糊。这样导致一些有关信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向有可能被掩盖。目前人们的信用意识普遍高涨,但是大家认真观察可以发现,人们的信用约束力似乎并没有同比例的提升,一个比较有趣的悖论就是大家都希望享受信用的激励,但是不愿意承担信用风险约束,说明我们的信用建设还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不管是在汉语还是在外语的语境里面,信用都具有双重性。”万存知说,第一是信用观念,主要是人们内心深处诚实守信潜在的理念,它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可以把这种信用约定为一种无形的信用。另外一种信用是信用交易,就是指人们在商品交换和货币资金借贷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债权债务,这些可以约定为有形的信用。对于无形的信用没法计量没法追溯,只能靠宣传教育。但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只能通过有形的信用表现出来,对于有形的信用,主要是靠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来约束。

万存知认为,如果撇开信用正向的效应,从负面效应来看,有三个互相递进不同层级的信用问题,即信用恶念、信用纠纷、信用犯罪。解决信用恶念和信用纠纷问题,大多属于民事范畴,更多的是依靠甚至依赖于私权关系的协调,而解决信用犯罪问题更多依赖与私权相对的公权的权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的主要矛盾应是信用恶念和信用纠纷。

万存知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防范风险,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诱发新的风险。首要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于人们的信用观念,尤其是信用恶念,应该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加以转化和引导,促进人们做一个有良好信用的人。一个有良好信用的人,首先观念要正确要正当。对于信用纠纷导致的信用违约,应该通过征信系统强化信用惩戒,促进人们加强自律,尤其是对于一些失信行为,让他们有改过自救的机会。对于人们的信用犯罪,在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救济的通道和社会肌体自愈协调机制。其次,要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当前在社会信用立法研究中,应该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治理出台工作,无论是谁还不起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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