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信用置于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恶意拖欠、逃骗偷税、商业欺诈等现象屡禁不止,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燃眉之急。
10月13日,在“2018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中国信用法律体系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姜建初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经济良性运行的前提,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称,信用法治建设在当今中国是极为迫切和紧要的问题,中国经济经过多年的迅速发展,如今正面临着信用不足的问题。构建信用法治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发展秩序,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长远要求,只有将发自内心的道德信念和来自外在的法律规制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信用的整体提升。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中,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十八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国务院2014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其中,对加强法院公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朴素的诚信意识和正义观念。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却不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又以各种方法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也是对道德诚信的践踏。
事实上,债务人之所以敢于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甘于沦为失信人,刘贵祥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不高,出现了一些“以失信换实益”、“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不良现象。这些现象又反过来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成因。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联动化和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
比如,加强司法公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具体执行领域,最为突出的成效就是,抓住联动化和信息化这两条主线,推动与更多部门一起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息化的联合信用惩戒,不断完善失信惩戒体系。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截至2018年9月30日,限制乘坐飞机1463万人次,限制乘坐火车522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万人次。有254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重拾信用,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完成“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也切实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当然,作为信用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体系建设还应进一步完善,需要久久为功,持续用力。
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还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列入规划,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立法问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
各地方政府也都十分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如上海率先出台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湖南省等地也在探索地方信用立法,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处理、使用等做出一系列规定,为国家信用立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然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且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以信用卡来说,2018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亿元,与2014年的357亿元相比,信用卡逾期额度已经翻番,创历史纪录。
业内预计,中国不良资产实际规模已达10万亿元。未来,随着金融“去杠杆”进程的推进,加上网络信贷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升温,各类不良资产还将快速攀升,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国家金融安全都面临严峻考验。
因此,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说:“推进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信用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会专家认为,信用法规制度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遵循系统思维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前做好系统谋划,重点突破、不断完善,形成一整套支撑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