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多家知名培训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频繁出现闭店的现象引来各界高度关注,其中透露出一系列问题再度挑战着监管约束的敏感神经。在各界普遍给予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不妨再对隐藏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行剖析,尽可能地找到切实规范培训机构良性运营的制度机制,确保类似侵权事件不再发生。
近年来,受全社会对教育重视的驱动,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的规模越做越大,受到各方资本的青睐,各种资源也向这个行业领域汇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校外培训机构达到40万所,学生预计达到2000万,涉及的培训费用预计超过百亿元。据估计,如果加上在线教育,整个培训市场规模更大。
另据数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培训机构市场规模将突破1万亿元。而与此相匹配的是,家庭教育培训的支出比例数据,有调查显示,国内城市家庭平均每年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占家庭子女总支出的78.3%,81.4%的家庭对于课外培训或者辅导选择在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类辅导;33.0%的家庭支付于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类培训,14.7%用于体育类训练,其余则归属于科技类的培训。
数据的背后是巨大的教育培训市场,正是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才是各路资本纷至沓来的最大驱动力,而显然,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那些逐利资本下各类培训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由此也导致了闭店“跑路”现象频发。而任由此类现象频发不仅不利于教育培训市场的有序发展,更是对经济社会造成损失的一大毒瘤,必须针对这种不正常现象进行有效规范。
在记者看来,就教育培训市场的现状,以及借鉴其他行业尤其是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整肃经验来看,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应当采取多策并举的综合措施,在加强行业监管和规范运作模式的同时,强化竞争激活内生动力,实现整个行业的提档升级,其中,最为关键的应该是严把准入约束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信用监管齐头并济,否则,极易为逐利资本及热钱卷钱跑路埋下隐患。
对于教育培训本身而言,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目的就是要制定行业运行标准,不断提升监管能效。其中,政策文件普遍性地针对各级各地分阶段、分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整顿治理,包括对资质、师资、收费、培训和教学都进行了有效规范,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预收费行为进行了治理,以保障培训资金的安全。
正因如此,众多知名机构的倒闭跑路侧面也体现了整治效果的体现,毕竟,新政在资金约束和准入门槛上都有了更多监管体现。因此,理应针对教育培训建立行业标准和实施更严监管,在预付款管理上建立更有效监管举措,或者引入保险风控体系,让第三方利益主体更多地介入到资金安全保障上来。
而确保利益主体不受损失的直接有效举措,不妨引入此前针对预付式消费建立的监管举措,比如针对市场上频发预付式消费纠纷,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针对利用预付式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时将其受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规范了预付式消费活动。
此外,原国家工商总局还制定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显然,对于各类培训机构而言,其公司属性意味着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而在这背后真正有着威慑有影响力的,正是主管部门借此间接构建出的一套针对预付式消费的“黑名单”制度,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两部部门规章,作为对其上位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具体法律条文的细化,也将让类似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一系列“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不可否认的是,在餐饮、健身、美容、早教等行业中,预付式消费往往普遍共有的如霸王性条款充斥、服务缩水、办卡易退卡难的特征也都沦为“槽点”,更有甚者,以预付式消费为幌子实施的卷钱跑路等触犯非法集资罪名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预付式消费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可乘之机,利用预付式消费的名义,虚假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骗取大量消费者资金。实际上,客观而言,这类行为已经触犯了诸如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条款。
但不可否认,作为符合市场规律发展的一项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也的确拥有其存在的理由。特别是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且发展迅猛,充斥在各个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业当中,大有演变成常规消费模式的趋势,为此,为消费者提供规范、可控的预付式消费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毕竟,顺应新出现的消费趋势和理念远比对抗这一变化更显明智。
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对预付式消费加以规范,但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仍在频发。应该说,由预付式消费引发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件不仅切实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任由其不受约束地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尽快找到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发挥出衔接预付式消费本身与具体法律规范的桥梁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预付式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布,间接发挥“黑名单”的约束作用实属必要,虽然是事后制裁但毕竟还是可以发挥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作用。至少,此举意在通过信用监管对预付式消费服务提供主体形成约束。与此同时,配合目前已经在地方有所实践的针对教育培训开设的“白名单”,一“黑”一“白”之间,定会让教育培训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