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良善治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浏览

作者:董圣足(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作为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教育行业的快速兴起,在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应有贡献,业已成长为一个体量巨大的市场,形成了极其复杂多元的办学局面。

2018年以来,针对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无序办学问题,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一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多方治理,无证无照办学得到极大遏制,培训行业秩序得以有效整饬。

然而,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规范治理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突出表现在:一是引发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的诱致性因素尚未从根本上消解,个别培训机构违规运作、抽逃资金、恶意停办,已经酿成了不小的市场风险,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二是不少培训机构超前教学现象仍然禁而不止,有的机构与中小学校之间存在各种或明或暗的利益勾连,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是日常行政监管仍存在盲区和漏洞,政府治理体系亟待完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健全,市场监管力量有待加强。

今年年初,中办、国办所发布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到2022年形成更为完善的课外负担监测和治理长效机制。”未来一个时期,在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基础上,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良善治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及其家长经济负担,仍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为此,在明确许可范围、规范审批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财务监管,重视风险防控。重点要抓好三件事:逐步推行培训机构基本账户联网管理,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防止学杂费被举办者恶意挪用或抽逃,以制度和技术手段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针对当前部分培训机构卷款跑路事件频发,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银监、审计等部门,可以适时开展一次财务专项审计活动,了解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资信状况,做好相关风险提示及防范预案。从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量,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探索在培训教育领域逐步实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支付监管平台。

强制信息披露,健全退出机制。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中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同时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厘清部门职责,落实执法任务。从实际情况看,要从监管层面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良善治理,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符合区域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治理机制。在这点上,上海市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在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问题上,上海教育、人保部门在市场监管和网格化管理部门的协同与支持下,建设性建构了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了“巡查发现、归口受理、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各部门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同时,对市、区两级教育系统内部管理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步充实了管理人员,初步建立起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培训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多元共治。在相关教育法规中,厘清行政许可的范围及程序,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同时,用好用足用活行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维权”的功能和作用,本着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原则,各地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可以也应当将一些行政管理职能让渡给行业组织,鼓励和扶持各类中介机构在校外培训机构质量标准研制、教师资格认证、收费定价约束、信用等级评估和失范行为自律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为此,应该考虑适时建立本市统一的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以逐步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共治共管。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10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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