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学术信用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18 浏览次数:浏览

在实践和理论的不断探索过程中,在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而哲学社会科学发挥作用的效能与效用,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信用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因为社会实践者对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认识与选择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既要看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观点或政策方案的科学含量,也要看这些理论观点或政策方案提出者或阐释者的专业信用,而后者能够提高前者被认同、被选择和被应用的概率与程度。学术信用的构成包括学术主体的学术能力、学术伦理和学术声誉等,而学术主体因语境可意指学术个体、学术单位或机构、学术专业界别乃至整个学术界。培育学术信用的机制是学术体系的重要构成,其中就包括职称制度,因为职称制度通过职称级别、评审、授予和标识等方式,构成学者与学术界进而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名分联系,并成为学术界与社会之间的学术信用关系的一种形成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于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是一项增进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信用的重要举措,因为其中体现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措施有助于构建名副其实或实至名归的学术体制机制,能够使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职称标识更为有效地展现专业特色、个体能力、单位效能和社会普遍期待。《指导意见》的实施效果,不仅要获得哲学社会科学界内部对职称制度改革内容及其实施结果的普遍认可,也要获得社会各界对此改革内容及其实施结果的普遍认可,包括使社会公众能够普遍认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教授就是教授、专家而非“砖家”,以更为普遍更为充分的社会信任促进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培育学术大师与学术精品。

通过职称制度的改革增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信用,首先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职称所对应的实质标准。《指导意见》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体现职称评价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内在统一。例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职称评价时注重考察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为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推行代表作制度,以此有效析出、精准评价科研人员的学术贡献。特别是《指导意见》对职称评价标准设置采取了更为科学的体系化建构措施,如提倡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提倡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并强调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这种标准体系设置方案,既可确保国家统一标准的严格实施,又可促进科研单位在更高水准层面的积极竞争。《指导意见》对职称评价标准的设置原则与要求,契合新时代发展需要,符合学术科研规律,既反映了学术共同体的普遍期待,也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在促进学术信用形成的过程中,职称评审过程的公正性与职称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同等重要,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前者比后者还重要。《指导意见》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做了诸多安排,例如推行代表作制度以便于评价者识别,实行回避制度以提高评审的公道性,丰富评价方式以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加强评委会建设以提高评价能力与评价公信力,加强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以严格实施职称制度等。这些制度措施安排,不仅有助于提高职称评价过程及结果的业内接受程度,也有助于提高其他学科甚至是业外人士对职称评价过程及结果的认可程度。哲学社会科学要充分发挥学术的社会效益,业外人士的信任至关重要。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通过职称评价范畴构建学术信用,科学合理的职称制度及其改革措施固然重要,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坚定的执行态度与持续的实施效果。因为实际当中的职称标识是否符合人们对职称的普遍期待,不仅是从制度内容出发的推理结论,更是长期观察的经验积累。哲学社会科学界要保持职称制度对学术信用的增进效用,必须长期坚持、严格执行职称制度及其改革措施。在此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具有义不容辞的带头责任。因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是《指导意见》的发文单位之一,这既是党和国家对我院学术地位及学术信用的充分认可,也是我院通过积极贯彻职称制度改革措施以持续增进学术信用的良好契机。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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