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好用应避免滥用,措施强化应避免泛化,信用惩戒的适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以信用惩戒代替问题解决、逃避管理职责,甚至导致惩戒寒蝉。
“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18日表示,这些年不少城市以个人信用分为基础,探索信用惠民,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正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做加减法”——一方面给信用“加分”,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好处;另一方面通过对失信的惩戒,倒逼失信者付出代价。诚然,“无惩戒,不信用”,没有必要的惩戒措施,失信者及其失信行为是难以纠正的。然而,确实不能以个人的低信用分来作为依据施行“限制权”,否则,就有滥用泛用信用惩戒之嫌。
“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信用将成问题。”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的上述发言,引起了外界的广泛讨论。浙江省人社厅回应,正常的跳槽肯定不会影响信用,针对的是恶意频繁的跳槽行为,相关细则尚在研究中。辞职跳槽的权利一旦被信用绑架,难免让人产生“信用顾虑”。信用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信用惩戒也要“讲信用”。信用惩戒不能滥用,失信的标签不能乱贴,滥用泛用也是一种“不讲信用”。2016年9月份,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信用惩戒是依法依规“剜烂苹果”,保护社会诚信的“小苹果”,不能随意“扩容”,也不能操之过急。诚如有关人士所言,制度好用应避免滥用,措施强化应避免泛化,信用惩戒的适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以信用惩戒代替问题解决、逃避管理职责,甚至导致惩戒寒蝉。
信用立法有必要快马加鞭。信用立法是信用社会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双重需要。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副主任王伟曾指出,唯有用法律和制度之绳打造信用机制,以信用法治约束人的行为,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堕落的行为。信用立法一方面可以让信用体系建设驶入法治快车道,另一方面可以规范信用惩戒范围,防止“失信标签”的滥贴与失信惩戒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