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冷观】信用分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10 浏览次数:浏览

近年来,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纷纷探索信用惩戒措施,推出信用分、信用“黑名单”等制度。不过,不久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问题时表示,要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如今,“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信用惩戒的做法引发了争议,比如,在一些地方,跳槽、闯红灯、乱扔垃圾、欠水电费等都有可能构成“失信”。似乎出现一种“征信万能”的趋势,出现任何社会问题都拿“上征信”说事,这与信用惩戒应有的严肃性、明确性构成反差。目前国内有许多城市推出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但各地采集的信息、打分的依据并不相同,于是出现对“征信滥用”的质疑。

信用惩戒如果滥用、泛用,不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而且会增加社会运行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并不等于让大多数普通人动辄得咎、胆战心惊。因此,信用惩戒始终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随着信用惩戒体系的加强,目前,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在贷款、买房、出行甚至子女上学等方面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信用惩戒显然已经成为一种权力,是权力就要关进制度笼子。

把信用惩戒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总的来说,就是信用惩戒既要做到实质正义,也要做到程序正义。

其一,信用惩戒的对象要明确。哪些行为是信用惩戒的对象,要有明确的边界,特别要注意不能将征信系统与社会诚信相混合。征信一般都涉及资金,个人征信信息的核心是个人信贷、赊购等信用交易信息,与道德信用不是一回事。以此前公众较为关注的“拖欠水费将影响征信”来说,今年4月央行官网发布答记者问,表示目前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而且之所以采集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是为了帮助更多缺少信贷记录的个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其获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且会严格落实“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的规定。因此,征信报告即使采集相关信息,也并非像一些人简单理解的那样是为了“催缴”。

其二,信用惩戒的手段要精准。惩戒哪些内容,惩戒到什么程度,需要明确的规定和授权。惩戒的内容与失信的行为应该有内在联系,例如,老赖以没钱为理由不执行法院判决,那就不要再高消费出行,因此只限制他乘坐飞机和高铁而不是所有的火车,同时限制措施不能株连到老赖的亲属。失信惩戒虽然是必要的、正当的,但是仍然不能任性、随意,特别是不能动用“私刑”。否则,一些发放“裸条贷款”者通过散发不雅照威逼女大学生,一些高利贷催收者用堵门、喷字等各种骚扰方式催收,也都成了冠冕堂皇的“失信惩戒”。

其三,信用惩戒的程序要严谨。我国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信用惩戒也是如此。失信的认定、惩戒措施的执行,都需要权威的授权。随便某个行业或企业都能根据自己的标准设置顾客“黑名单”,这恐怕是不严谨不严肃的。特别是如今一些事件常出现“反转”,信用惩戒就要尤其注意程序正义。不久前,一女快递员因客户快件出现破损而遭遇投诉,并到客户家里下跪以求谅解,随后警方出面“证明”为快递员“撑腰”,甚至建议将此客户及其家人列入服务“黑名单”。然而后来媒体调查发现此事中快递员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诚信的细节,客户并非无理投诉。此事对于随意贴“不诚信”标签的做法是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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