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千份征信报告“好玩”?某信托公司项目经理被判一年刑期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03 浏览次数:浏览

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沈某,擅自利用公司与央行的专线终端机,非法登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下载1000余份他人征信报告,结果把自己送进监狱。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32岁的沈某是上海人,供职于一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因为经营业务上的联系,沈某所在的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有专线互联的终端机。去年2月5日、3月23日,沈某擅自利用公司的终端机,非法登录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他人的征信报告。

  沈某查询的人既有自己的熟人也有不少社会知名人士。

  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注册时要求本人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之后就可以通过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来查询。沈某根据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和大众设置用户名及密码的习惯,猜测他们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进行“撞库”,竟然成功查询并下载保存了100份他人的征信报告。

  去年4月底,沈某被查获归案,随即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查,沈某的电脑里可不止这100份征信报告。早在2013年至2014年间,他就已经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查询并下载保存了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0余份。

  不过沈某并未被查出将这些征信报告出售给他人获利,也没有扩散传播。他自己解释说,查询并下载这些征信报告完全是觉得“好玩”。

  法院认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10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不难看出,沈某非法下载1000多份他人征信报告,满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这一条件,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