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本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却打起歪主意,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制造房产系自己购买的假象,或者谎称与他人存在欠款,试图利用诉讼将名下财产非法转移,以躲避与第三人的真实债务。
这样的不诚信诉讼在法院并不少见,部分当事人或代理人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为提升当事人的合法维权意识,切实保护案外人利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涉不诚信诉讼现象进行了调研,提醒当事人应以诚信为本,进行虚假诉讼不仅无法获得胜诉,还将为此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立审执阶段均现不诚信行为
骆某与张某因房产纠纷闹到法院,骆某要求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让骆某没想到的是,张某在庭审中竟然说房子是他自己的,因此不需要返还。为了证明所言属实,张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结算凭证及交易流水明细,并请李某出庭作证,坚称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所得。
骆某惊讶之余,递交申请,要求法院查明银行交易事实。随后,法院向相关银行调取了张某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查询了涉案汇款业务凭证,发现交易明细中不存在张某提交的汇款业务。此外,证人李某在出庭作证时曾称,当天张某曾向李某转账25万元,有转账记录。但经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后,李某改口称,其对案件事实记不清了,至于25万元的转账,是他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向张某借的钱。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对证人李某予以训诫,并在生效判决书中如实记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这样的案件很有代表性,我们调研后发现,不诚信行为在‘立、审、执’阶段均有体现。”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介绍,不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弄虚作假、滥用诉权,骗取法院有关司法文书,蒙蔽法官采取某种司法措施,或逃避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不诚信诉讼在立案阶段表现为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约定等,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管辖、成功立案;审判阶段主要是原被告虚构债务“手拉手”调解、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或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执行阶段则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不动产登记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弱化履行能力,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虚假诉讼标的额普遍比较大
除了不诚信行为在诉讼各阶段都有涉及外,虚假诉讼案还存在标的额普遍较大的特点。
此前,北京二中院收到赵某诉北京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5人的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解除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并返还赵某的投资款约1亿元。立案阶段赵某即提出双方有调解意愿,希望诉前调解,应原告请求,法院将案件导入相应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5被告均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并称该代理人为5被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调解结果为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承诺还款。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觉得此事有些蹊跷,并依职权进行了审查。不查不知道,一查现猫腻。法官调查后发现5被告的所谓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且被告之一的北京某公司已在其他法院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经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管理人称该公司账目多有问题,存在多笔虚假债权,管理状况恶劣。经反复询问,赵某表示如不能出具调解书,其将放弃诉讼途径。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不予出具调解书。
“在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许英进一步解释说,大标的额不诚信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的大标的额案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另一类为当事人虚构高标的额案件,如原被告为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时,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此外,不诚信诉讼在某一时间段内围绕某一特定区域或某一当事人集中发生,也是该类案件较常见现象。“如涉区域性拆迁案件中,大量拆迁区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等诉讼,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家庭成员间没有实质争议,仅希望通过判决得以分户,从而多得拆迁补偿款。”北京二中院法官助理祁哲洋举例称,如某一当事人债务状况恶化时,法院通常会收到与之有关的大量诉讼,其中可能会有部分案件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
法律有规定法院有应对机制
为什么总有当事人进行不诚信诉讼?“说到底,还是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觉得私下各方只要说好,法官就不会发现。但事实上,法院有一套制度和体系,专门应对不诚信诉讼。”许英表示,在北京二中院,立案阶段主要采取了诚信引导和信息共享两项主要措施,对当事人提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诚信风险,并列明相应法律后果,要求起诉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部分案件以接待笔录的形式将当事人陈述予以书面记录,防止当事人在立案和审判中作出矛盾陈述。
立案人员在立案阶段发现不诚信诉讼问题后,会第一时间向涉案庭室通报进行提示,对于在其他法院存在相关诉讼以及在不同法院重复诉讼类案件,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此外,法官也会通过关键节点审查识别案件风险,比如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防止假冒他人进行虚假诉讼,关注主管和管辖证据的真实性,防范当事人伪造证明案件连接点证据、隐瞒仲裁条款等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诚信诉讼不是小事,打击相关行为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重视的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许英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此外,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实践中常见的民事虚假诉讼手段均纳入了刑法范畴,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诉讼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伴随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不诚信诉讼除可能造成金钱损失和自由丧失外,还可能会在诚信记录上永远留下污点,影响日后正常生活。
“拒绝不诚信诉讼,需要法院、当事人和代理人各方的共同努力。”祁哲洋提醒,当事人在寻求帮助过程中,如遇见有人称“我可以帮你赢”“我在法院有人”等类似情况,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此外,如果“代理人”有造假意愿,并称可以通过造假胜诉案件时,当事人一定要明白诉讼中假证据、假陈述很难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经发现,必受处罚,“为自己和家人考虑,切莫对不诚信诉讼手段抱有侥幸心理”。
对于诚信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债务状况恶化的情形下,应及时跟进了解其涉诉信息及关联方动作,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避免对方通过各种途径拖延诉讼、转移资产。在发现对方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情形时,及时向法院反馈,便于法院更为全面的掌握案件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