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用清单,列明联合激励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应用清单的规定。
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是推进信用联合奖惩的顶层设计和主要抓手,将合法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汇编的形式,制成应用目录,既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也便于民众知晓,突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明确规定目录所需列明的内容,旨在将清单模式固化和标准化,强化政府应用的制度刚性与安全保障。
上海市首创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模式,该做法已在全国各地复制推广。同年,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的《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1部分:数据清单编制指南》、《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2部分:行为清单编制指南》和《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3部分:应用清单编制指南》系列地方标准顺利通过审定。该标准也是国内首个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标准。该系列标准的编制,围绕服务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需求,在总结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于数据、行为、应用清单、覆盖事前告知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三清单”、“三阶段”全过程信用管理模式实践基础上形成,分别规定了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的构成要素、内容编制以及持续改进要求。该系列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本市清单责任单位规范清单编制提供了方法指导。
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应用清单详尽地列举了哪些行政事项必须查信用、用信用,相当于一份阳光行政承诺书。为了推动政府部门示范带头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支撑“放管服”改革,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编制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条例》要求应用清单应列明联合激励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其中,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的事项包括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评优、资金支持、录用晋升等。具体事项则是指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措施的具体行政管理业务,例如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对象即相对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某项具体事项,实施信用奖惩的对象,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最高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等。实施手段包括强制使用和推荐使用。
其中,强制使用,通常来说,就是对某种严重失信行为,有关方面依法必须采取惩戒性措施,例如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市发改委等单位依法应当限制其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清单对此作了梳理和提示;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管理业务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裁量权。例如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市地税局依法可以采取限制其享受税收优惠等措施,这些措施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清单对此也作了列举。实施主体指实施惩戒措施的单位,例如市发改委、市地税局等。实施依据是指针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制度依据名称。《条例》规定在应用清单中专门列明实施依据旨在防止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合规的使用惩戒措施,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精神。
为推动实施信用联动奖惩工作,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还每年组织编制和发布信用联动奖惩行为目录(行为清单)。行为清单包括联合奖惩行为事项表和联合奖惩措施表。联合奖惩行为事项表是根据国家已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和本市工作实际,对需要采取联合奖惩的行为事项进行划分;联合奖惩措施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联合奖惩行为事项表的行为事项可采取的联合奖惩措施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