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条例释义】失信行政惩戒的一般措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8 浏览次数:浏览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释义】本条规定了失信行政惩戒的一般措施。

失信程度有轻有重,本条实际是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行政性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措施一般都与行政奖励措施相对应,主要从行政程序上进行限制,较少直接限制企业或者公民的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并列举了多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环节涉及的事项和应用场景,例如行政审批、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食品药品安全等,本条与此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项惩戒措施主要针对行政许可的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作为发起单位,联合市高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等多个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工商部门核准的失信企业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本条第(二)项惩戒措施主要针对公共政策扶持的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普陀区依据国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作为实施单位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限制政府资金支持、对享受优惠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的措施。

本条第(三)条惩戒措施专门针对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关享受便利化措施的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旅游局作为发起单位,联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地税局等部门对失信旅行社采取从严审核,不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本条第(四)项惩戒措施主要针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作为发起单位,联合普陀区实施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措施。

本条第(五)项惩戒措施主要针对政府日常监管的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上海烟草专卖零售市场检查管理规定》,联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监管户采取增加不定期监管频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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