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释义】本条规定了守信行政激励的措施。
对于信用良好的主体予以奖励才会形成正向引导机制。在守信的奖励上,行政机关责无旁贷,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主体也应当一同做好相关工作。在奖励问题上有两个难点:一是对象范围是宽还是窄,有观点认为社会上大部分人还是好人,好人都应当奖励;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遍奖励等于不奖励。《条例》认为,奖励的对象确实应当是有特定范围的,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是相关主体根据前面信用分类的规定,具体确定信用良好的对象,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具体的奖励措施。《条例》目前列出的几类奖励措施,都是有一定操作空间的,应当积极实践。
本条第(一)项“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主要针对行政许可应用场景,例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的要求,上海市创新政务服务新模式,探索通过建立完善市信用平台与网上政务大厅(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优化、简化网上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网上政务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用管理。各部门在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业务中,参考办事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政务服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办事主体,通过诚信告知承诺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让守信者享受信用激励,优化和简化办事流程。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本条第(二)项“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主要针对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司法局作为发起单位,联合各区政府对获得“上海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它省部级表彰的律师事务所采取优先提供服务便利、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
本条第(三)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激励措施主要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地税局依据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联合上海市发改委对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采取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本条第(四)项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主要针对政府日常监管的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作为实施单位对A级企业(具体是指企业风险管理控制完善,信用程度优秀,无重大药品监管违规记录,生产安全情况、人员配备等符合药品企业GMP管理规范要求,没有第三方对其负面评价,违约风险极低,信用评分≥85分的)采取减少日常检查频次的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