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条例释义】各类主体对弘扬传统文化的责任,以及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1 浏览次数:浏览

201710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鼓励各类媒体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和事件。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内容的宣传。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类主体对弘扬传统文化的责任,以及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 

社会信用建设离不开良好诚信文化的基础。本条根据国家规划的精神,从建立健全道德规范、积极树立诚信典范、加强舆论宣传等方面,对诚信文化建设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要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二是要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三是要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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