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条例释义】法律责任的指引性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浏览

201710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指引性规定。

鉴于社会信用建设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些内容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有过规定的,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的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主要针对法律法规尚没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处罚。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违法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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