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条例释义】行政机关应用信用信息的责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8 浏览次数:浏览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以下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五)表彰奖励;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参照前款规定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用信用信息的责任。


在查询信用信息和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产品方面,行政机关需要有带头示范作用。本条第(一)至(六)项对行政机关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的场景进行了规定,对接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条例》出台的当下,上海市信用信息应用正逐步向纵深化迈进,形成了一批典型应用。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政府日常管理和决策分析中,不断探索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信用管理手段,以及信用分类监测预警、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地提升政府监管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市场监管方面,本条第(一)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了政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探索将信用信息应用于环保领域市场监管,从排污许可证核发到重点污染源监管,从危险化学品管理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包括第(一)项各应用场景,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为市环保局日常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公共政策服务方面,本条第(二)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政策服务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财政资源配置、专项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提升公共政策提供的效率。


人口服务管理方面,本条第(三)项“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规定了政府在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宝山区人口管理办公室对70余万来沪人员进行信用核查,通过信用嵌入,为社会治理提供动态预警,有效提升宝山人口管理效率。


公职人员录用晋升管理方面,本条第(四)项“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规定了政府在公职人员录用晋升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场景。例如,上海市公务员局主动探索在公务员招录中笔试资格审核授予环节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建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公务员队伍提供积极支持。


表彰评优管理方面,本条第(五)项“表彰奖励”对政府在表彰评优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作了规定。例如,上海市人保局在积极支持科创中心人才高地建设,制定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嵌入信用核查,形成年度“领军人才”信用核查操作细则,对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信息的申报人,审核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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