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条例释义】市场奖惩的引导性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1 浏览次数:浏览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价结果。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市场奖惩的引导性规定。


城市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城市管理者应当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信用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最大效益,城市必须加快告别失信、迈向信用城市行列。要让信用服务遍及生产生活,城市管理者要善于挖掘信用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要注重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创造更多的信用应用需求和场景。信用应用的主体在于市场,无论是激励还是惩戒,只有真正发挥市场作用,社会信用才会在信用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效用。所以《条例》在本章比较强调市场的作用。


本条通过引导性规定,鼓励市场主体自主根据信用管理的需要,对守信主体开展信用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让“信用有价”的实践在更多场景落地。例如,在上海,部分共享单车与芝麻信用达成合作,为超过一定信用评级的用户提供“免押金”用车服务,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明确指出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积极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形式提供服务,引入信用手段,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新的路径。


当然,信用体系不仅要让守信者看到信用的价值,更要通过惩戒体系让失信人看到违约成本。今年4月,全国490多个地方政府进入了“老赖”名单,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等惩戒措施。


本条第三款针对比较核心的金融信用手段,作出了比较具体的指引性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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