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失信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参考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17 浏览次数:浏览

      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38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备忘录》列举了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了六方面内容,如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同时,《备忘录》明确了33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涉及证监会的6项,包括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涉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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