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15 浏览次数:浏览

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7月23日,北京商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股权托管方式、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提出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股权托管,且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银保监会还透露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商业银行股权再迎“穿透式”监管。

  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股权托管

  2018年初,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监督管理和附则。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首先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方式,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办法》要求,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确权工作要求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

  《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在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方面,《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了一些股权乱象。因此,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股权托管是加强股权管理,规范公司制度的重要抓手,这次监管发布的措施是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此前监管对银行股东股权的管理更强调准入资质的管理,而此次监管提出,将股权托管到第三方机构也能够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更加独立,不受其他干扰。

  对商业银行选择托管机构的条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应满足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完善治理体系理顺运作机制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及统一监管标准的构建,在监管引领与推动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企业融资周转压力承大的背景下,银行股权频遭转让也成为不争的事实。北京商报记者在“淘宝拍卖·司法”网站上发现,2019年开年截至7月23日,该网站上涉及“银行股权”的拍卖标的有1818条之多,相较2018年大幅增加,时间线拉长至三年前来看,2016年、2017年、2018年同期这一数据分别为346条、573条、1338条。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看来,银行股权频遭转让主要因为 “两参一控”的硬性指标,使得很多企业被迫转让所持有的银行股权,导致了银行股权转让更加频繁。其次,经济下行压力使得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破产导致了一连串的资产拍卖抵债行为,由此产生了个人/企业持有的银行股权被拍卖。

  黄大智表示,股权问题主要存在于中小银行,特别是农商行,农商行股东集中于农商行内部员工及管理人员,员工持股的模式客观上增加了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的管理风险。而部分管理人员身兼业务、风控等多个职位的情况也使得风控隔离手段形同虚设。农商行改制时,股权清理不到位、准入不严格,自然人股权户数多且分散,法人股集中度不高,形成一系列的股权治理风险。

  董希淼进一步指出,下一步,银行业应从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组织架构、考核激励等方面着手,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理顺公司治理运作机制。提高银行股东门槛,股东应充分考虑银行作为风险经营机构应尽的义务,避免贪图分红或者融资便利等短期行为,杜绝将银行作为“提款机”。对于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应重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降低关联交易风险,防止控股股东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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