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网络主播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27 浏览次数:浏览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指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行为规范》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


  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介绍或者展示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不得表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同时,《行为规范》还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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