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群众反映的“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力加强和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规定》明确,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和其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职责。特别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基于市、县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大、矛盾化解在基层等因素,针对“被诉行政机关是县、市级政府”的情形,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范围,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对于存在行政委托、共同被告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负责人的确定,以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和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时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目的是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也针对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的案件,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合理减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负担。
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规定》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六种情形。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人身自由的案件等,经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工作中出现相关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时,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任追究。
同时,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对落实《规定》成绩突出和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必要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