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六类失信事项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6 浏览次数:浏览

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做到“应归尽归”同时防止“无序归集”?失信信息的归集如何做到客观、严谨?6月23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记者了解到,草案表决稿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需合法、审慎

  哪些信用信息可进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二审中,有的委员提出对列入目录的具体事项要有规范,要进一步细化编制目录的流程,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泛化和滥用。还有委员建议同一部法规中已对部分具体事项纳入目录管理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纳入目录。

  法制委员会认为,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是开展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符合合法、审慎、必要的要求,既要保证“应归尽归”又要防止“无序乱归”。建议从编制目录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两个方面作出规范。

  对此,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具体事项:

  一、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事项纳入目录已作出规定的,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不得纳入”。

  此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流程中,有关单位提出将相关事项纳入目录时,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失信信息归集应客观、严谨

  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如何保证客观、严谨?二审中有的委员提出,尚未被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信息,不得向平台归集。

  法制委员会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所提供的失信信息应当是已经依法确定的违法违约事实,防止把信用惩戒作为变相行政处罚而使用。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规定“并提供该单位认定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情况的生效文书。”

  此外,为了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了对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转自: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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