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有”虚构本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虚假诉讼试图转移财产;持虚假的工资欠条、工资表,名为“讨薪”,实为企图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司法诉讼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一些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试图钻法律空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司法秩序。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特点?产生虚假诉讼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防范和打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牟私利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范畴。
儿子状告父母要求其变卖房产,这是为什么?浙江杭州滨江区法院法官沈一伟曾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让他记忆犹新。
去年7月,李A来到滨江区法院,要求裁定拍卖、变卖李B和楼某名下一套价值500多万元的房产,实现其担保物权。李A表示,2013年,李B向他借款500万元,约定年息15%,由楼某进行担保,并以李B和楼某名下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李A依约向李B交付500万元,但李B一直没有还钱。李A因此要求将**房产拍卖,所得价款让他优先受偿。楼某和李B均对李A的申请无异议。
表面上,这只是一起要求实现担保的普通诉讼。但一些细节却让沈一伟不禁生疑:李A和被申请人李B同姓,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李A还很年轻,怎么能出借那么多钱?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李B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债务很多,而所谓“担保人”楼某曾是李B妻子,二人于2000年协议离婚,李A则是二人的儿子。此外,沈一伟还发现,在浙江东阳法院有一起与此案相关的案件,多名李B的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李A与李B之间的这笔“父子债”以及相应的担保**。东阳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A和李B之间的债务结清,其**权也已消失。
李A和李B决定铤而走险,他们一边不服东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另一边认为法院之间也许缺乏联络,赶紧在滨江区法院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如果滨江区法院没有发现其中“奥妙”认可其申请,房子就可以被拍卖、变现给儿子李A,成功实现对其他债务人的“赖账”。最终,滨江区法院认定其为“借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驳回李A申请。
以低成本获得高额不当收益
“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领域。近年来,在保险、仲裁和海外交易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长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江苏苏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冯立介绍,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虚构事实相对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难以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朝勇看来,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由于虚假诉讼需要行为人之间对现有言词证据或书面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具有亲密关系的行为人之间更便于串通证据。”
此外,从涉案标的看,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较大。以低成本获得高额不当收益,正是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重要动力。从当事人到庭率看,虚假诉讼当事人到庭率较低。由于虚假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为给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设定阻碍,虚假诉讼行为人通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虚假诉讼通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因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事先进行充分的对质准备,在庭审现场一般不会出现双方激烈对抗,多以接受调解获得执行依据。
“之所以会出现虚假诉讼的问题,首先在于一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达到逃避债务、逃**费、稀释债权等目的,不惜以身试法,骗取法院诉讼文书确认。”冯立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往往经过当事人周密串通、精心策划,并且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
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的标的往往同时也是其他案件标的,一个案件可能分别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审理判决,有些虚假诉讼行为人正是钻了法院之间信息不畅通的“空子”。
“此外,虚假诉讼查处协作机制不流畅,也加大了侦办难度。”冯立表示,虚假诉讼案件多涉及经济利益,主要标的为钱款、房屋等,围绕标的查明相关法律关系,常需要借助公安、银行、工商等单位力量开展调查,而法律对于协查没有明确规定回复期限等,往往使调查工作遇到困难。
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以虚假诉讼来牟取私利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损害司法诚信和司法公信,必须依法进行防范和打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虚假诉讼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就有虚假诉讼罪的罪名。
对于如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刘俊海建议在诉讼阶段,法院应针对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提升诉讼参与人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同时加大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进一步打通法院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以防恶意当事人“钻空子”。
此外,还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法院应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与此同时,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同样至关重要。”冯立建议,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应注重传统宣传与新媒体信息发布相结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成果巡展等形式,提高虚假诉讼危害的社会认知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诚信风气。”
通过对一些虚假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律师、法官等也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制造者。王朝勇认为,对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不仅适用于刑法,还可以结合律师法、法官法等与其特殊身份有关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双重制裁,“如此才能严厉打击知法犯法、权力滥用的行为,同时更好地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来源:阳光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