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搞“套路”,说什么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再设试用期、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了合同、年龄偏大自然可以调岗降薪等,以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续订合同时岗位变化,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小黄会计本科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做内勤,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小黄被调到会计岗位。在续签合同时,公司称换岗后需有个适应的过程,有必要再约定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
由于每月少拿了1000多元,小黄很生气,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定该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鉴于两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裁决公司向小黄支付两个月赔偿金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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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调岗、晋升、降职、续订合同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本案中,公司同意与小黄续签合同,说明其对小黄的品质、工作能力等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两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该公司应按月工资5200元的标准向小黄支付两个月赔偿金。
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不算自动续签合同
王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获得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订,但王某仍继续工作。没想到, 2019年4月12日,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未续签合同,应向其支付未续签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认为给王某的各项待遇均无变化,应视为自动续订了书面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支持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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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看出,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只是意味着双方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延续劳动关系,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并不能视为双方自动续签了书面合同。
因此,仲裁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作出前述裁决是正确的。
续签劳动合同无权以年龄偏大换岗降薪
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两份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答应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然而程某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却将其调整到了辅助性岗位,工资也降低了近千元。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程某已50多岁,工作效率不如从前。
程某认为,公司此举明显是歧视老职工,并坚持主张“原岗原薪”。后劳动仲裁庭支持了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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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同样应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双方在续签合同时就相关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原有合同标准确定,包括“原岗原薪”。本案中,某公司在续签时虽约定了无固定期限,但未经程某同意而强行调岗降薪,违反了上述规定,故仲裁庭支持了程某“原岗原薪”的主张。
约定“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此种条款无效
马某入职某路政公司时,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中有一个特别条款: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其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此类推。
在合同到期后,马某继续工作了两个月,因要求提高工资未果而辞职。
马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应支付其两个月二倍工资的差额。路政公司则以有合同延续约定且马某未按要求提出异议为由,予以拒绝。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庭裁决支持了马某的主张。
点评
劳动合同在约定期满后终止,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此类推”的条款,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因为它排除了劳动者以下相关权利:
其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种约定条款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权;其二,这种约定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三,这种约定使得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由于该种条款无效,所以路政公司应承担未及时与马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应当支付给马某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