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些特殊群体更深入的保护和关爱,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又一进步。
据报道,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惩戒失信人而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名单,对惩治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是为维护司法权威、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于国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而发生的失信行为,虽然触犯了国家法律,但造成其失信行为的,既有其不懂法律等主观原因,也有心智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考虑其行为是可以塑造的,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适时通过上述《意见》,进一步厘清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主体,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这体现了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关爱,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又一进步。
当然,失信惩戒对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而成为被执行人网开一面,宽以待之,不等于全日制在校生就可以肆意妄为。明智的做法是,量力而行,理性消费,远离“校园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