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标准,明确了信用等级、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规范了参评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
广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
《办法》在实施中具有上下联动分级管理、科学高效智能化评价、加减结合动态记分、等级评价分类管理等特点。规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从优到劣等依次为:守信、普通、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其中,对列入“守信”的企业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则采取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措施。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将“守信”和“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主管部门或网站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在其网站或者管理的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普通”“一般失信”企业不进行推送,但可查阅、并点对点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