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实施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29 浏览次数:浏览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些被称为“美丽的手”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江苏宿迁强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宿迁市各类社会组织总数已达到6287个。

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监管,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发展环境,《宿迁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已于近日出台。

所谓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在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遵纪守法、诚信自律、未发生失信信息、获得良好评价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社会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从今年4月1日起,宿迁将正式实施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制度。那么,社会组织存在哪些情形会被纳入“红名单”“黑名单”,分别会有怎样的激励、惩戒?

“红黑名单”内容

社会组织在严格遵守各项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机关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管理范围: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纳入社会组织“黑名单”管理范围: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连续满两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红黑名单”奖惩措施

被列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争取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参评相关表彰和奖励时可享受优先政策。

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采取不给予资金资助、政府不向其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等惩戒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