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两类对象享临时救助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8 浏览次数:浏览

27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对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到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到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可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其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月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0-2万元(含)的按照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出2万-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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