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拖欠货款起纷争 法院高效执行获称赞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次数:浏览

   “感谢法官一心为民、秉公执法,这么快就帮我们要回了货款,为我们解决了一块‘心病’,真是太谢谢你们了……”6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既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称赞,又有力推进了诚信社会建设,助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19年7月起,宋某开始从某商行处购买冷冻食品,双方约定,货款到付。然而收到货物后,宋某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20年2月,双方经结算,宋某尚欠付货款28250元。多次向宋某催收该笔货款无果后,某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某商行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宋某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商行货款28250元并支付利息。

    因判决生效后,宋某并未履行,某商行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然而宋某非但无动于衷,还以外出经商为名四处躲藏、逃避执行。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查找,但都没能发现宋某下落。执行法官又对宋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其名下某银行账户内近日有存款汇入,且目前账户内余额足以支付本案案款,遂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将执行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说法】什么是诚信原则?

    本案执行法官随后表示,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还是刚刚颁布满一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法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本案中被宋某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损害了某商行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信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其后果也是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在从事交易等民事行为时,要注重树牢守约践诺的契约精神,遵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恰当地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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